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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3日,海盐县一名女子因遛狗未拴绳致使路人受伤,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。这是自2026年1月1日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实施以来,嘉兴市首例因遛狗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治安处罚案件。
3月27日,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接群众张女士报警称自己在路上行走时,被一犬只扑咬,且该犬未拴狗绳,导致其手肘受伤。张女士随后前往医院就诊治疗。
接警后,民警立即开展调查。通过调取路面视频,很快锁定了犬只主人陈某,并第一时间对其开展询问。
陈某对自己遛狗时未拴绳导致张女士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,并愿意对其伤势作出赔付。民警根据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依法对陈某作出处罚。
根据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,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1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。
警方在此提醒:请广大群众务必文明养犬,妥善饲养和管理犬只,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影响公共秩序;遛犬时系好犬绳,避免犬只乱跑惊吓他人,杜绝犬只伤人事件发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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